【江苏省疫情防控费,江苏疫情防控补助标准】

作者: 南城 · 2026-04-25 · 九一科技 · 阅读 4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疫情防控费,江苏疫情防控补助标准】-第1张图片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江苏省医护人员补贴政策

江苏省对于一线人员晋级副高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职称评审的倾斜和补贴政策上。首先 ,职称评审倾斜政策:抗疫一线医护人员优惠: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于一次业务考试。若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更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

普通护理场景的劳务报酬根据江苏省2024年标准 ,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时,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费用一般在100元至120元之间。

苏州工业园区在去年12月底给一线医护人员发完5000的现金补贴之后 ,补贴行动其实还没有正式结束。在今年的1月6日又向医护人员发了6000元的防疫补贴,苏州工业园区两次总共为一线的医护人员每人发了1万元人民币 。

绩效工资占比约30% - 50%,与科室考核、个人工作量 、服务质量相关 ,精神科特殊岗位可能有额外绩效倾斜。3)津贴补贴有精神卫生特殊津贴,按规定精神科医护人员可享每月数百元特殊岗位津贴;还有住房补贴约500 - 1000元/年 、交通补贴约200 - 500元/月、餐补等,依赣榆区事业单位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信息: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明确提出: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 、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

住建厅: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壹〗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贰〗、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叁〗、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一线医务人员补助

〖壹〗 、中央财政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给予3万元/生/年的补助,这些资金部分用于对培训对象的补助 ,部分用于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 。

〖贰〗、补助津贴发放原则: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 、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需及时发放,并向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 ,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叁〗 、甘肃省卫健委等部门发文明确,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加班可按标准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比较高每天300元 ,同时通过增核绩效工资总量 、发放卫生防疫津贴等方式保障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并在职称晋升、编制等方面给予倾斜 。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