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疫情(江苏省住建厅通报)

作者: 南城 · 2026-05-27 · 名茶榜单 · 阅读 5

中建*局工地负责人被拘!多地发文:即日起所有工地一律暂缓新进人员_百度...

〖壹〗、中建某局工地负责人因未能有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被拘 ,多地发文要求所有工地暂缓新进人员 ,并升级防疫措施 。具体要点如下:事件背景:近日,杭州余杭区良渚一工地因出现13例阳性病例,工地负责人周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调查 。

江苏省住建厅疫情(江苏省住建厅通报)-第1张图片

〖贰〗 、中建某局工地负责人因未能有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被拘 ,多地发文要求所有工地暂缓新进人员,并升级疫情防控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严格封闭管理:所有工地实行围合封闭管理,减少人员流动 ,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新进人员管控:所有新进场人员需提供核酸阴性证明,并进行行程码查验,确保新进人员无疫情风险 。

江苏省住建厅疫情(江苏省住建厅通报)-第2张图片

〖叁〗 、近日 ,各地建筑工地积极响应疫情管控要求,工地负责人因未能有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杭州余杭区良渚一工地负责人周某某已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调查。这一事件促使全国多地迅速采取行动 ,所有工地进入紧急防控模式。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壹〗、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贰〗、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叁〗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 ,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肆〗、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伍〗、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陆〗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 ”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全国人大官宣: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这一认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官方解释。具体分析如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权威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明确指出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为保护公众健康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履行障碍 ,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 。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显然符合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因此属于不可抗力。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分析说明: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贰〗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叁〗、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