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疫情政策文件/江苏疫情管理办法2021

作者: 南城 · 2026-06-08 · 日常新闻 · 阅读 8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

江苏省企业疫情政策文件/江苏疫情管理办法2021-第1张图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适用范围: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 ,凭发票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

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 。今年以来 ,为有效防控疫情 ,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 ,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江苏疫情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财税类优惠政策全国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政策背景与目的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江苏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通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的困难性减免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及纳税人缓解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房产税减免规则 减免依据:以纳税人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为基数计算房产税减免额。例如,若原租金为每月1万元 ,按“一免两减半 ”后实际收取租金为5万元(0+0.5×2+0.5×3),则房产税按此金额减免 。减免逻辑:通过降低出租方税负,间接激励其主动减免租金 ,最终减轻承租方经营压力。

疫情对江苏企业的补贴政策

〖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贰〗 、江苏灌南县税务局通过“套餐服务”为援鄂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挑战、加快复苏发展。

〖叁〗、选取补贴申请选项在“疫情防控”专区界面左侧,点击“江苏疫情补贴政策申请 ”选项 。填写信息并提交根据提示输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等) ,确认无误后点击“立即申请”完成操作。注意事项:申请前需确保设备已安装最新版江苏政务APP,并完成实名认证。

〖肆〗、三个月房租减免:政策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按比较高不超过2000平米标准 ,免除3个月房租 。同时,支持民营科技园适当减免租金,对符合条件的减免部分 ,按单个企业比较高不超过2000平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3个月 。

住建厅: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调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安排等 ,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规范使用防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

严查开始!彻查近三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壹〗 、江苏省正全面排查近三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自查与地方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审查企业的认定条件、材料真实性及日常管理情况 ,以打击“伪高企”并维护税收公平与营商环境。严查背景与目的国家整治趋势:近年来国家持续整治高新技术企业,但“伪高企 ”现象仍屡禁不止,侵蚀国家税基 ,引发民怨。

〖贰〗、025年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由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新政策评审规定可能呈现从严把控 、强化客观性、细化指标等趋势 。具体预测如下:评审主导部门变化: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能由工信部主导评审,从严把控认定流程。

〖叁〗、025年高新企业认定并未取消 ,但稽查力度加大,多地企业因不达标被取消资格;认定条件更严格,需同时满足8项要求;部分领域企业满足条件可实行“报备即批准 ”。 具体如下:严查高新企业 ,多地企业被取消资格整体情况:自2025年以来 ,已有近几千家企业因研发费用不达标等原因被取消高新资格 。

江苏省疫情工程可以延长有政府文件吗

江苏省疫情期间工程延长有政府文件支持 。在江苏省,针对疫情期间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延期复工或停工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明确文件 ,支持合理顺延工期。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停止实施相关文件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以下两份文件:《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